郭施亮:李克强为何等不及《证券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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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9日,一则重磅消息引起了市场各方的高度关注。具体而言,在当天,李克强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其中,在草案中明确,在决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授权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度。

  事实上,针对这一消息,更容易受到市场各方的质疑。或许,从直接的字面含义中,会认为国务院常务会议表态两年内推出注册制度。但是,按照目前管理层的态度来看,这一字面含义却更倾向于注册制改革将会以国务院常务会议授权形式进行,而授权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效期限为两年。与此同时,有消息指出,目前证监会正加快研究注册制相关规定的制定,并拟在月底前推出。至此,我国注册制改革的进程也将会明显加快。

  本来,市场普遍认为,对于注册制度的推出,需要建立在《证券法》的修订与完善的基础之上,而后再逐步铺开注册制。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经历了2015年6、7月间的股灾风波之后,《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却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至此,随着《证券法》修订中的二审、三审的先后延迟,也令《证券法》的最后修订与完善时间不得不再度延迟。

  显然,如果按照目前《证券法》的修订进度,则意味着《证券法》需要到明年的下半年才能够完成一整轮的修订与完善流程。由此一来,实际上也暗示着注册制的落地或将延后至明年年底乃至后年的时间。

  由此可见,如果注册制铺开时间进一步延迟至2017年,将会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改革与发展之路构成深刻性的影响。至此,采用国务院常务会议授权方式,即允许国务院常务会议授权推出,而后再完成《证券法》的修改,将会让注册制度的落地时间大大提前,这也会大幅提升证券市场的改革效率。

  不过,笔者认为,即使采用了国务院常务会议授权的方式来提早实施注册制的落地,但是授权国务院常务会议方式推进注册制改革的过程也是相当复杂,其经历的时间也并不短暂。

  据了解,对于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常务会议方式推进注册制,即先出政策,后修法的方式,同样也需要经历几项程序。

  其中,首先人大需要召开会议授权国务院常务会议推进注册制度。再者,还需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注册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待征求意见结束之后,国务院常务会议还需要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等。

  由此一来,要想完成这一整套的流程,也至少花费半年以上的时间。但是,与原有的方案相比,借助国务院常务会议授权的方式推进注册制,其改革的效率也将会提升了不少,但注册制提前推出还是会给市场带来了不少深刻性的影响。

  不可否认,与过去的核准制相比,注册制度的推出将会产生本质性的区别。其中,从本质上看,注册制度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的审核。换言之,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只要其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把该披露的信息全部披露出来,则企业可否上市,就完全由市场进行判断了。

  至此,在注册制度逐步成熟之际,也将会给资本市场带来翻天覆地的影响。其中,对过去权力寻租、暗箱操作等乱象起到本质性的打击;再者,还会进一步提升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倒逼市场不断提升自身的退市率,以为市场提供更多的新鲜血液。与此同时,还将会借助市场化改革的契机,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以满足未来市场的持续性健康发展。

  但是,在注册制度落地初期,也难免会给市场投资者带来一些误解。显然,在其落地之初,随着市场准入门槛的逐步降低,未来市场的供给量也将会给市场带来一定的影响,届时或将对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价值构成深刻性的冲击,同时还将会对高估值的股票构成了一定的抛售压力。因此,对于注册制度落地初期,市场更需要合理控制好新股发行的节奏与频率,以让市场逐步适应注册制的新模式。

  对此,在注册制度落地之际,随着监管者的职能角色发生了巨变,未来市场也更需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能力,且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的职责。当然,在注册制度模式之下,最为核心的,还是要加强市场的信披监管。对于监管者而言,更需要逐步落实以信披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以适应未来市场化模式下的管理。

(作者:郭施亮,财经评论员,财经专栏作者,权威学术性刊物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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