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上市公司里的模糊角色
佛山照明董秘涉嫌内幕交易被调查、创业板多位董秘辞职多为减持套现、嘉诚高新上市被否或涉董秘资格……近日,一系列的负面丑闻将上市公司“董秘”这个新兴、特殊的群体再次推到了台前。猜测、争议、批判纷至沓来,暴露出这个职位的诸多乱象。
事实上,对于资本市场来说,董秘一职并不陌生,他是上市公司的发言人,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桥梁。但熟悉不等于熟知,在“大众”面孔下,董秘还隐藏着太多神秘的信息,如他的地位、他的权力、他的风光、他的无奈等。
职务乱
董秘≠董事长秘书
无论是对于上市公司报道,还是面对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出面辟谣,董秘的身影都会出现在公众视野当中。不过,很多人对这一职位并不十分了解。太龙药业董秘李辉无奈、诙谐地向记者表示,他经常会遇到有人称他为“董事长秘书”,“其实这是错误的,‘董秘’的真正称呼是‘董事会秘书’,在国外被称为‘投资者关系总监’,其所服务的对象不仅仅是董事长”。
8月中旬,第六届“新财富金牌董秘”名单出炉,招商银行兰奇、中国石化陈革、宝钢股份陈缨、上海汽车王剑璋等100位董秘赫然在列。据了解,这是业内颇受重视的一项殊荣,获选董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信息披露工作真正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合法”、“认真协调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发挥好桥梁作用”、“所在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等多个条件。
不可否认,董秘是一个高学历、高素质的精英聚集的群体。按《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秘的职责为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但在实际中,董秘的要求不止这些,调查显示,目前上市公司董秘90%以上拥有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等各种职称头衔,这还不够,他们在资本圈里俨然一个“全能型选手”,同时担当公司“对外发言人”;公司与政府主管部门“指定联系人”;公司与新闻媒体“窗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协调人;公司资本运作参与者等多个角色。
日前,记者先后致电了近30家上市公司的董秘,超过半数不是出差就是在开会,均改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接待。沪市一家上市公司的董秘黄先生告诉记者,这是他们的工作常态,在他的眼里,多数董秘都具有双重身份――兼任董事、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或财务总监。更有甚者,是三重身份,既是董事、董秘,又是副总经理。“目前,真正的专职董秘少之又少”,黄先生说,《公司法》规定的董秘职责其实一般只占他们工作量的1/3,以他自己为例,由于是做财务出身,因此,公司的一些财务管理事务他也要涉及;公司在外地的一些新设项目,有时还会派他过去督场,每天忙得不可开交。
身价乱
年薪数百万到“零工资”
时下,上市公司、准上市公司招聘董秘时均给出优厚条件,10万元以上年薪、股权激励等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据记者了解,关于董秘的身价问题,除了《公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其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之外,并无明确指标。所以,董秘的薪资待遇多是各家公司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有的上市公司实行的是计划预算制;有的上市公司实行的则是由专业机构进行职位测算制,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公司,董秘的薪酬差距往往相差巨大。
数据统计显示,2009年,A股上市公司董秘的平均年薪为27万元,其中,年薪最高的是民生银行董秘毛晓峰,达到425万元。年薪排名第二、第三位的分别是金风科技前任董秘蔡晓梅和北京银行董秘杨书剑,两人2009年年薪分别达到267万元和241万元。而2008年饱受薪酬争议的浦发银行董秘沈思,年薪仍高达190万元。如果董秘在上市公司同时兼任其他高管职务,则年薪更高。统计数据表明,在年薪排名靠前的50名董秘中,兼任其他公司职务的占比50%,而以全部公司的董秘统计,占比降为48%,薪酬差距可窥一斑。
而事实证明,与上述高薪董秘相对的,一些中小型上市公司的董秘很多是工作一年分文未取。如江苏舜天、云铝股份等30家公司的董秘2009年未从上市公司领取一分报酬,而延华智能和利达光电两家公司董秘的年薪也低于1万元。尽管他们多是由上市公司大股东派驻,其年薪从大股东处领取,但因受勤勉尽责的责任约束,薪酬也不会太高,年薪超过10万元的可能性都较小。此外,资料还显示,A股295家上市公司董秘2009年薪酬低于10万元。“其实很多董秘干的日常事务算是上市公司高管中比较接近的,但好的婆家差别巨大,年薪20万元左右的居多。”沈阳一家上市公司董秘如此表示。
除薪酬外,股权收益也是董秘薪酬待遇的一个表现。统计显示,目前,A股公司中有350家公司董秘持有自家股票。若论董秘的身家,第一名非神州泰岳董秘黄松浪莫属,截至昨日收盘,其持股市值已高达12亿元。除此以外,身家过亿的董秘还有法因数控的刘毅、天马股份的马全法等10人。资料显示,不少公司的董秘为了股权激励而放弃了高薪,事实证明,此为明智之举。
辞职乱
为减持套现舍弃“饭碗”
董秘在上市公司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然而,这个群体目前却面临巨大震荡,尤其是刚刚起步不久的创业板公司。据统计,今年以来,辞职的董监高人员中,剔除正常换届因素,从董秘位置上辞任的共有4人,除金亚科技的陈建外,其他3人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市场人士分析,董秘辞职与减持套现难脱干系。
今年1月18日,同花顺原董秘方超向公司提交辞呈,此时距同花顺上市不足一个月,他通过上海凯士奥间接持有公司1.2万股。
今年4月7日,赛为智能原副总经理、董秘周嵘毅然决然地辞去了董事、副总经理及董秘所有公司职务。作为公司创始人之一,他持有公司679.03万股,位列第四大股东,从股权演变上看,他的持股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目前的持股市值已超过了1.7亿元。
此前,“探路者董秘两年增值200倍”的消息曾让市场一片哗然。今年6月10日,探路者前任董秘范勇建辞去职务,理由是“两地分居、无法照顾家庭”,不过市场广泛认为,相对于前两位董秘,他的套现意图更为明显。范勇建曾在北京证券投行部等单位工作,并曾任广电网络证券事务代表。2008年4月,他出资100万元获得探路者22.65万股股份,经2009年度“10转10”后增至45.3万股。2010年10月30日,探路者登陆创业板上市满一周年,范勇建持有首发原始股便可以解禁上市。以昨日收盘价计算,其持股市值已超过1000万元。
按照规定,如果范勇建不选择辞职,他每年减持股票的数量不能超过25%,但范勇建辞职半年后,一年之内最高减持股票的比例则可以达到50%,也就是说,范勇建2010年12月10日之后可以上市出售50%的持股。虽然他的股票解禁上市时间被推后了一个多月,但可套现的股票数量却增加了一倍,可见其算盘打得颇为精细。
对此,海通证券分析师王伟表示,虽然IPO扩容加剧,目前有实战经验的董秘比较稀缺,拟上市公司与引聘的董秘之间往往有一些利益约定,而最主要的方式就是低价授予部分股权。在这种情况下,部分董秘在利益驱使下,“淘金”心态将大增,不排除离职套现后转投下一个可以拥有股份的“栖身之所”的可能。
地位乱
身为高管却往往沦为摆设
董秘是特殊的高管,只有他和总经理由董事会直接任免。他们可以与董事长、董事们直接对话;可以以公司代表身份出席公众场合、披露公司信息;甚至在监管部门与证券交易所有着董事长都无法相比的特权和认可,这种“风光”让很多人不禁心生羡慕。
不过,很少有人从董秘的角色定位去分析他们的工作环境。从监管部门角度,董秘是监控上市公司是否规范运作的监管者;从上市公司角度,董秘是董事会聘请的管理者,应该为董事会服务;从投资者角度,董秘又是其利益代言人,他对上市公司规范化管理的监控就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如果一切都放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三个角色互不矛盾。但在现实利益博弈中,所有矛盾都会凸显出来。
一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在资本市场的口碑是否良好,与是否有一位得力的董秘关系匪浅。佛山照明原董秘林奕辉曾连续蝉联2005-2009年“新财富金牌董秘”的称号。然而,现任董秘邹建平刚刚上任不到一年,就因涉嫌内幕交易与董事长庄坚毅一起被广州证监局调查。随后,邹建平解释称,他只是协助调查,语气中似乎透着一丝无奈。
事实上,“董秘不易做”是内地资本市场一大普遍现象。不少上市公司拿董秘一职只当摆设,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职责就好,董秘在公司内部“有责无权”,或者干脆是由一位副总兼任董秘,具体的事务交由证券事务代表来做。2004年,在“伊利事件”中,随董事长郑俊怀等人一起被刑事拘留的还有原董秘张显著。他的被拘也曾揭示了董秘的职业风险。抛开其自身原因,主动参与肮脏交易不谈,很多情况使董秘被动陷于“危险”境地,这些董秘的实际地位取决于董事会、甚至董事长,他们因为“懂得保守秘密”,甚至被要求为公司高层贪赃枉法做了挡箭牌,而最终犯上包庇罪名。
业内人士指出,在监管部门对于内幕信息管理越发严格、信息传播越发迅速的情况下,对董秘一职必须再认识,否则公司业务大发展,却可能因信息披露失当,成为负面的焦点。
记者手记
董秘职业化亟须推行
处在监管部门、股东和公司管理层之间的董秘本应是一个职业化的职位,但事实并非如此。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董秘属于高管。于是,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标准,选择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抑或是办公室主任兼任董秘职务。多数人本身就是公司的高管,自然达到董秘的高管身份。但是,出任董秘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们多已在公司工作多年,且已形成各自的人际关系,让其完全从全新角度看待公司问题似乎也有些强人所难。
董秘代表着股东的利益,即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两方的利益。即便是一些董秘想发挥自己的职能,但是,由于实际权力不是《公司法》所赐、不是《股票上市规则》所赐,而是董事长所赐,也不敢执行。如果按职业规则执行,自己的职位和薪资掌握在人家手里,战战兢兢;不按规则执行,万一出事,自己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更是如履薄冰。真是进退两难。
所以,董秘需要职业化,呼吁独立性。即董秘行使职责时最大化地不受董事长约束,相反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董事长、总经理则更为理想。不过,走到这一步需要体制上给予切实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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