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育·律师|公司结构与国家组织

群居生活是动物天“性”,是个体克服直接面对恶劣生存环境的不得已的自然选择。由人猿沿袭而来的部落族群,也是早期人类群居生活留下来的基因之一,自然的“烙印”。随交往复杂化、分工精细化,经部落族群演化出的各式各类的组织机构,即人的个体组合单位,也日益丰富各异。

千百年来,在人类各种纷繁复杂的组织机构中,国家与公司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两个组织。今天的人们有认为国家产生于阶级出现之后,即在人类社会组织复杂到较高程度方才产生,这显然是以现代的偏颇考察过境时迁前的组织,忽略了个体组合成组织最基本最朴素的社会属性。今人另一个看法,是认为公司组织是晚近时期的产物,通常认为公司诞生于400多年前将有限责任与股份制度引入商业组织的荷兰,最终实至名归是由1862年英国《公司法》将公司确定为“合法”商业法人组织之时。而以上看法,又是以现代体系化后的公司与国家概念标准衡量历史演变进程中的公司与国家组织。

以人类追求共同之福祉的朴素角度,包括国家与公司在内,人类全部组织机构均为人类生存发展动力推动使然,同源于群居部落的功能。因此,不论以现代标准考察国家与公司的产生时间、结构、功能差异有多大,但国家与公司存在的伦理基础有史以来并未改变,国家与公司组织经由部落族群组织一路而来,一脉相承,亘古未变。

生存与发展,又可概括为经济属性,是公司与国家存在的伦理基础。以此观察古今中外国家组织,但凡民生发展较好,政府不兴滋扰民生之举,则国家愈“江山永固”。相反,当威权突出、极权为上、政治挂帅的时期,非短命即动荡。

作为商业组织的公司,源自部落族群,随时间变迁日瑧完善发展成今天的现代公司体系,成为人类有史以来最伟大的“发明创造”。个中原因在于,作为使命单一目标明确的商业组织,公司最深刻的体现了人类组织机构的经济性。当饱有创造财富动机的个体被集合于商业组织里,文明不断被推动,奇迹不断被创造。

现代公司理论虽已引入社会责任作为公司使命之一,但社会责任使命无疑需依附于公司早期唯一、至今仍为公司最主要的使命,即提供日趋完善优质且为市场接受的产品,以为股东(出资人)创造财物为要旨。为实现这一既古老也现代的使命,现代公司结构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各自独立;二是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分离,股东仅以认缴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三是公司财产、运营、人格与包括股东在内公司以外的任何主体分离;四是公司权力来源与公司管理分离,公司一切权力(权利)来源于股东大会(包括公司设立、重大投资决策、重组、解散、董事任命、监事任命等事关公司“生死存亡”的事项);五是公司决策、执行、监督权力分离,相互制衡,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经理层各司其职(董事会司战略决策,监事司渎职失责,经理层司执行贯彻)。

现代公司之上述“五分离”,可以简单概括为公司之“三权分立”,即“立法权”由股东大会行使,“行政权”由董事会及经理行使,“司法权”由监事会行使。

以当今全球范围内的公司为例,但凡优秀的公司总是“五分离”、“三权分立”实行贯彻良好的企业。这样的企业也能够在竞争的市场中提供最优质的产品(服务),为股东创造最丰厚的利润,无论是微软通用,还是阿里华为。反过来说,没有哪一家企业“五分离”却无分离又能提供优质产品或服务,即使有,也注定是昙花一现的短期现象,无法做到持久,充其量延续至第一代创业者退位而告失败。

如果将一个国家组织看作一家现代公司,那国家组织管理也变得“如烹小鲜”。尽管国家与国家有古今之别、中西之分,但国家组织作为“第三产业”、“服务业”的行业属性则完全相同。其产品也集中为两大类服务:组织安全和国民生活繁荣。其中,组织安全包括国家组织对外不受外国组织侵扰,对内保证国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国家组织在国民生活繁荣方面的服务集中体现在保护市场秩序与社会保障两大方面。因此,一个优秀的、现代的国家组织一定是安全与繁荣两大产品过硬的国家,一定是国民作为组织成员对国家提供的两项服务满意或基本满意的国家。

人类历史血与火的经验告诉今天的人们,国家这个“类公司组织”只有能够规范的遵循类似公司的“五分离”原则,方才能够为组织成员提代优质的服务产品。正如公司“五分离”在公司章程及公司法明确规定一样,国家组织“五分离”原则在现代文明国家一般都会写入该国宪法并予以切实执行。这些原则包括国家组织权力来源于人民(股东大会);国家组织立法、行政、司法机构独立运作,相互制约;国家组织董事长(总统、国家元首)与经理层(内阁总理)各司其职等。

古代帝国时期的国家尽管没有宪法,但考察古代国家作为“公司组织”经验亦大致不差,虽然那些古代国家“公司”组织尚没有建立起现代公司制度(现代民主法治制度),可是,那些历史上盛世繁荣时期的国家组织,无不比动荡历史朝代的国家组织结构更接近于现代公司体制。

汉初文景之治,与汉初注重与民生息国策、董事长与经理(皇帝与丞相)分工合理、责权明晰不无关系。即至汉武帝中后期,皇帝更加独裁,国家穷兵黩武,国家对外安全(匈奴之扰)服务虽有所提升,然而作为国家不应当偏废的其它更多产品质量却失衡,导致民不聊生(对内国民生命安全,生产及保障严重不足),最终使国家濒于破产。

南宋皇帝与文官治理集团制衡得当,政府对民营经济限制相对较少,直接的结果是南宋民营经济发达,对外贸易繁荣,文化艺术成就空前。历史教科书言及南宋无不提到南宋对外国防软弱,对外赔款(进贡)甚巨。但是,从南宋“集团公司”整体经营来看,南宋以类似军费的赔款换得绝大部分时间的太平不失为一种理智的经济抉择。虽然笔者未作过数字上的研究对比,但笔者有把握认为,南宋以物质换太平的成本远低于养一批军队御敌的经济成本,这还不考虑人民生命、生活安定的道德伦理与社会成本。从这个观点看,南宋国家提供的产品是能够基本满足国民需求。未满足的是极端民族主义者的历史偏好。

在将国家看作国民共同幸福目的的个体结合方面,近代荷兰人民体会最深,也最实用。荷兰人心目中的国家组织与公司组织的区别相当小。400多年前,当荷兰醉心于自己的海洋生意时,荷兰人很平静的接受成为西班牙国王的附属,让西班牙国王成为荷兰“公司”名义上的董事长,以换取对外的“公司”安全。当西班牙不满足于形式而将手伸进荷兰人的口袋时,荷兰人毫不犹豫的撤换了自己的“国王”(董事长)。接着,荷兰人以最不耽误自己实惠的海洋运输生意的方式,出乎所有传统国家人们的方式,转而“聘”请英国国王任荷兰“公司董事长”为荷兰提供国家安全。

综上,笔者以为,现代公司制度是人类迄今为止最优的组织模式,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创造”。古今中外,国家组织模式与现代公司组织越接近,则国家越富强。即至当今世界,那些公认为文明程度高,法治环境好,人民安居乐业的国家无不是“公司化的国家组织”。

                          (作者系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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