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万达等数家知名企业涉大连市委原常委金程受贿案

Cgqg2VUPvJ2AWyGuAACY4R5OhPc160.jpg

金程

  新华社沈阳9月27日电,辽宁省大连市委原常委、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管委会原主任金程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此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221万元。记者27日从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已结案,金程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金程今年55岁,硕士学历。案发前除担任上述职务,还兼任大连西中岛石化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2016年1月25日,其因涉嫌受贿罪被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本溪市检察院受指定审查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金程受贿一共有37笔,时间跨度从1998年至2015年。其中最大的一笔受贿高达500万元。2003年,金程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期间,接受了谢某某请托,利用其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大连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姜某某的职务行为,帮助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一房地产公司贷款2亿元。后收受谢某某给予的好处费500万元。

  多年间,金程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689.5万元,美元55万元,字画、购物卡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45.5万元。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2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为此,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扣押的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题为《大连市委原常委金程受贿2221万元,被判刑13年》)

  延伸阅读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大连市委原常委金程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详细列出金程37条具体犯罪事实,共计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689.5万元,美元55万元,字画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45.5万元,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21万元。其中,2007年至2009年,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大连万达在企业转制、经营发展等方面提供帮助,并2次收受大连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理冷某某送给的人民币30万元。

  现年55岁的金程曾任大连市中山区区长,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大连市委常委、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等职。2015年9月1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经辽宁省委批准,金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6年1月25日,其因涉嫌受贿罪被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本溪市检察院受指定审查起诉,经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程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金程受贿一共有37笔,时间跨度从1998年至2015年。其中最大的一笔受贿高达500万元。2003年,金程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期间,接受了谢某某请托,利用其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大连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姜某某的职务行为,帮助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一房地产公司贷款2亿元。后收受谢某某给予的好处费500万元。

  本溪市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9年,金程在担任大连市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大连万达在企业转制、经营发展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两次收受大连万达经理冷某某送给的人民币30万元。本溪中院对上述指控予以认定。判决书显示,2004年8月到2007年9月间,时任大连西岗区区长的金程多次主持召开区长办公会,决定和研究大连万达房地产总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国有股权事宜,西岗区人民政府2007年9月出函确认对大连万达房地产总公司1996年至2004年间7000万国有法人股历次转让无异议,2007年9月完成企业改制。

  对于大连万达行贿金程的30万元,判决书中列举了冷某某、时任大连万达财务负责人韩某某及金程本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为感谢先后担任西岗区区长、区委书记的金程在万达公司经营、改制等企业发展问题上所提供的帮助和支持,2008年春节、2009年春节,大连万达财务负责人韩某某从公司帐上分别取出20万元、10万元存入银行卡,交由冷某某送给金程。判决书显示,2001年10月冷某某任大连万达房地产董事会成员、经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为此,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扣押的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一篇:中企88888888.88澳元悉尼买房 外媒:只为讨彩头
下一篇:深圳人才安居集团撬动千亿级资金 试水香港公共住房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董事局网无关。董事局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董事局网版权与声明】

1、凡本网注明“独家稿件”的所有稿件和图片,其版权均属董事局网所有,转载时请注明“稿件来源:“董事局网”,违者本网将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2、凡没有注明“独家稿件”及其它转载的作品,均来源于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与本网立场无关,本网对其观点和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请在发布或转载时间之后的30日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