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领域最重判罚:银坊金融负责人被判无期徒刑

20141029082459_900s_.jpg

  一纸判决文书,再次将早已跑路的P2P平台银坊金融拉进业内人士的眼里。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判决书《(2015)浙杭刑初字第200号》显示,P2P平台银坊金融平台负责人蔡锦聪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是目前P2P领域最重的判罚。

  同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银坊金融是以高息和担保来诱惑投资者。对于该担保来说,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某表示,其公司从未给银坊公司的借款业务提供担保,银坊金融网站上的由其公司出具、承诺为投资者投资银坊金融平台业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函是伪造。

  非法集资2亿多

  早在2014年10月,P2P平台银坊金融负责人蔡锦聪突然失联,多名债权人前往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报案。2015年2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蔡锦聪被逮捕,同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蔡锦聪犯集资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距离提起公诉大半年的时间,《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6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判决书显示,蔡锦聪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作为目前为止P2P领域最重的判罚,一时之间,引起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

  “犯集资诈骗罪,以前的刑罚最高有死刑,不过在刑法修订后,集资诈骗的死刑已经取消。”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意味着“无期徒刑”已经是对集资诈骗罪的顶格判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其实在成立银坊金融之前,蔡锦聪就已经背负巨额债务。庭审资料显示,早在2013年10月之前,被告人蔡锦聪、薛某及蔡锦聪经营的温州创威电脑有限公司多次向他人或银行借款,负债共计1100余万元,并被起诉至人民法院。

  曾在温州银行瑞安塘下支行工作的黄某甲也指证,蔡锦聪的瑞安创威电脑有限公司向温州银行贷款500万元,后来蔡锦聪还通过其关系,以3家企业联保贷款的形式向浙江稠州银行瑞安支行贷款450万元。其和蔡锦聪还共同向方伟、吴波等人借了1000多万元左右的高利贷归还借款和各自使用,至今这些高利贷其未归还等。

  实际上,蔡锦聪被逮捕是因为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过审理,最终被定性为犯集资诈骗罪。

  “蔡锦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设投资项目,以高息为诱饵,并虚构担保,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之后将集资款用于归还债务、个人挥霍、支付本息和运营成本等,造成1200余名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也曾发文分析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集资诈骗罪是重罪,将课以重刑。

  数据显示,经司法审计,2013年11月至案发,蔡锦聪以银坊公司名义共向1900余人非法集资2亿余元,造成1201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880万多元。

  伪造担保函

  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10月,蔡锦聪等人注册成立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坊公司),同年11月7日,其又以银坊公司名义在网上开设“银坊金融”P2P网贷平台。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银坊公司成立后,银坊金融以高息加担保的方式吸引投资者。

  据悉,银坊金融上的投资项目,投资期限分为5天、30天、45天、3个月、6个月、9个月等,投资收益分为利息和奖励,利息为固定的年化收益21.6%,奖励根据投资期限长短不同,期限越长,奖励越多,9个月期限的奖励最高是21.6%,利息和奖励加起来最高折合年化收益率是50.4%。

  有业内人士坦言,2013年,P2P网贷行业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跑路、虚假标、高息标、拆标、老赖等现象层出不穷,当时年收益率超20%的P2P网贷平台更是成重灾区。从银坊金融庭审揭示的信息来看,这是当时互联网金融乱象的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实际上,除了高额收益率之外,大部分投资人还被银坊金融宣称有“瑞安市金通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吸引而来。

  根据当时“银坊金融考察报告”显示,银坊投资的业务模式是先由金通担保用自有资金放款,然后拿到网上平台进行融资。同时,银坊金融的所有业务均由金通担保提供担保,金通担保对银坊金融的担保业务收取1%的担保费。

  工商注册资料显示,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4月24日,投资人包括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蔡锦聪,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叶德波。

  不过,早在2014年10月28日,叶德波曾在电话中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股东名单中的蔡锦聪确实是其本人,其公司没有对外作出这些担保,“建议以司法途径方式进行维权。”

  上述判决书也显示,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某(叶德波)证言表示,“其公司的大股东是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90%股份,蔡锦聪占10%股份。”不过,其公司从未给银坊公司的借款业务提供担保,银坊金融网站上的由其公司出具、承诺为投资者投资银坊金融平台业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函是伪造的,其公司与银坊公司没有业务往来。

上一篇:两寺退市在即 北京文化将失“现金牛”
下一篇:华润医药上市痛点:忧心失去东阿阿胶控制权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董事局网无关。董事局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董事局网版权与声明】

1、凡本网注明“独家稿件”的所有稿件和图片,其版权均属董事局网所有,转载时请注明“稿件来源:“董事局网”,违者本网将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2、凡没有注明“独家稿件”及其它转载的作品,均来源于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与本网立场无关,本网对其观点和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请在发布或转载时间之后的30日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