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值管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系统的构建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可分为两大类:其一是以财务报告为核心内容的定期报告,如中报、年报;其二是重大事项的临时公告,也称为非定期报告。根据国内学者的研究,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平均每周要公布一次重大信息,而且随着中国股市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改革,信息披露的广度、深度和频率等预期都将增长,这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系统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相关性,满足监管和投资者决策的需求,是值得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者,特别是董事长、CEO、CFO、董事会秘书等思考和计划的问题。

  而我们要建立一个优秀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技术平台,不仅要考虑软件、硬件、通讯等技术方面,而且更重要的是了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当前和未来需求,使得我们的信息系统在满足当前监管披露要求的同时,预留了支持未来披露需要的灵活空间。限于篇幅,本文仅仅就中国大陆股市的相关法规以及主板市场的信息披露进行概要性研讨,暂时不涉及香港股市和其他海外股市信息披露法规的问题,但有关信息披露管理系统的目的、功能需求和应用架构适用于国内、国外股市的上市公司。

  一、 国内资本市场信息披露法规概述

  国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法规体系可用下列图示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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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上图所示,最顶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位居“枢纽”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而《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影响更大,体现于后者在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和违规处罚等方面的规定都继承了前者的有关内容。最底层的披露规范可分为一般披露要求、特别披露要求、并购重组信息披露、股票异动、责任承担等类别,每类规范的出处又可分为证监会层面和交易所、自律组织层面 。《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指导了一般披露要求中有关年报、中报、季报的格式和内容等等的规范,也同时约束了特别披露要求中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金融行业的信息披露编报特别规定,等等。

  为我们后面研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系统应用之便,我们可根据信息披露是否有确定的期间,而将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也称为非定期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法规的概述

  《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披露的“监管目标”:“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的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前述两法以及相关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对定期报告中的主要内容要求总结如下表:

 

 

 

  附注:

  ■  红字表示《证券法》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都有披露要求;黑字表示仅仅《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明确提及。

  ■   中报、季报没有被要求包括上表中4、5、6项以及审计报告;季报中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仅仅作为报告的附录。

  ■  “Y”代表“是”。

  2012年9月19日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对以上年报各个部分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细化,并具体增加了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内容,而对财务报告披露仅仅做了概述,财务报告具体披露细节的规范转给了2007年2月2日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以及《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对年报的规范的关系可用下图形象地描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定期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做了“标题性”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对每个“标题”下应涵盖哪些具体内容做出规范;对临时公告中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进行了21项分类(包括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并对披露的时间做了具体规定;在其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制度设计,所披露信息的编制、审核和报批流程,董、监、高的责任义务,董事会秘书的协调和组织责任,等等做了规范;在其第六章附则中,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给出了具体的定义。然而,该办法对临时公告中应披露的事项是否构成重大并没有给予量化的界限,比如事项的绝对金额界限,或则相对于营业收入、净资产或市值的比例的界限;而且对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在什么范围内可以豁免也无具体规定。

  《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主要对年报中的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公司简介、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备查文件目录、年度报告摘要等明细内容和格式做了规范化要求,是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定期报告相关规定的细化。在财务报告的规定方面,仅仅提到要披露四大财务主表的比较报表、财务报表附注以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同时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把对财务报告更为具体明细的规定留给了《财务报告一般规定》。

  《财务报告一般规定》对财务报表附注应披露的内容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涵盖了公司基本情况、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税项、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的要求、母公司财务报表项目有关附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股份支付、或有事项、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他重要事项等。还在补充资料部分,对按不同准则报告的公司所做的净利润、净资产的准则差异调整,金额异常和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说明做了要求。

  总体来讲,以上三项规定主要体现了以监管为目的的信息披露要求,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然而,2012年修订的《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在对董事会报告应包括的内容和采用的格式规范中,体现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目的的新思路,即所披露信息应与投资者决策相关,更多地反映企业价值创造的驱动因素、关联性信息、更多地提供前瞻性信息、预测和计划信息。从以下文字中,可窥见证监会对信息披露目的的新思路:

  “公司披露董事会报告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披露内容应当可靠,引用数据、资料应当依据充分。如引用第三方的数据、资料,应当关注其权威性,并注明来源。

  (二)披露内容应当具有充分的决策相关性,着重关注重大投资项目、并购重组、在建工程、研发项目、人才建设等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和未来计划,有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未来变化趋势。

  (三)披露内容应当具有充分关联性,结合公司的外部环境(如宏观环境、行业政策、行业地位或区域市场地位等)和内部条件(如业务规模、经营区域、技术、人员、经营权等)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进行针对性的讨论、分析,保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四)鼓励公司披露对业绩敏感度较高的关键业绩指标,分析指标的假定条件、计算方法、选取依据,以及变化原因和趋势。

  (五)讨论、分析不应简单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而应当侧重分析重要的经营指标和财务指标,重点披露实质性内容、已知的重要趋势和不确定性

  (六)语言表述平实,清晰易懂,力戒空洞、模板化。”

  “公司应当说明驱动业务收入变化的产销量、订单或劳务的结算比例等因素。”

  “公司应当对未来发展进行展望,就行业竞争格局和发展趋势、未来发展战略、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以及未来面对的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

  “(三)经营计划。公司应当披露新年度的经营计划,包括:收入、费用、成本计划,新年度的经营目标,如销售额的提升、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变化、研发计划等,以及为达到上述经营目标拟采取的策略和行动。”

  (二)临时公告规范概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该办法列举了二十一类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公司经营方正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和购置财产决定、重大合同订立、重大债务发生或未能到期清偿事项、重大管理层变动、重大诉讼或仲裁,重大资产重组,等等。但是,关于“重大性”,该办法并没有给出量化的界限。

  临时公告发布的时间规定如下: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定期报告中披露的重大事项与临时公告中披露的重大事项是密切相关的:报告期临时公告已经披露的重大事项在定期报告中可做概述并指明原临时公告发布的媒体索引。

  关于重大事项的量化界限和信息披露的具体措施,需要参考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其他披露规定。比如,关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信息的披露,证监会另行颁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上交所颁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给出了购买或出售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资产净额相对于上市公司最近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净资产的比例达到50%以上时,即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量化规定。

  第十四条还区分购买或出售的资产是股权或非股权,而具体计算购买或出售资产的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的方法。比如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章还给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指南,包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其包括的内容,董、监、高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定期报告和重大事件临时公告的编制、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董事会秘书的组织和协调责任,证券市场服务中介机构如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的责任,等等。

  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流程的设计时,不仅要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指南,而且要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颁布的定期报告和与临时公告具体重大事件类别有关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等来细化,从而使制度和流程变成可高效操作的规范。

  以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为例,在上市公司设计内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度时,要考虑如下问题:

  ■  哪些法人、自然人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  会计准则的关联方及其交易和证券法规定义的非财务报告关联方有何区别?

  ■  关联交易需要披露的量化界限是什么?何时可以豁免?怎样豁免?

  ■  关联交易披露所遵循的公告模板是怎样的?

  ■  关联方及其交易披露的上报、公布程序是怎样的?

  ■  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主要管理机构是哪个?

  ■  上市公司具体负责关联交易披露的拟审核决的权限和责任人如何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给出的关联方定义,主要围绕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概念,如此,某家公司的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都是该公司的关联方。下图显示了中国会计准则下的关联方:

  注:

  ●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  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

  正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所述:“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该指引第四条同时指出:“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所给的关联方定义如下:

 

  注:

  ●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交易所关联方规则中并无定义,引自《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与国内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同)

  ●  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红色表示国内准则不包括的家庭成员;国内准则没有强调是年满18岁的子女)。

  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以下简称准则关联方)与证券监管法规规定的关联方(以下简称监管关联方)定义有明显的不同:

  ■  准则关联方包括了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这样的“内关联”,而监管关联方没有此类关联方。

  ■  准则关联方方包括了关联自然人作为集合体控制、共同控制和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而监管关联方对应的为关联自然人作为集合体控制的公司。

  ■  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的个人股东为准则关联方;而监管法规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个人股东或法人单位。

  ■  准则仅仅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为关联方;然而,监管法规的关联方除了有上市公司董、监、高外,还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监高。

  ■  监管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定义外延超过了准则的。

  ■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监高的非本上市公司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归属于监管关联方,而准则并没有涵盖此类关联方。

  ■  持有上市公司的子公司10%以上的个人或组织为监管关联方,而非准则关联方。

  ■  监管关联方包括了过去或未来12个月的“视同关联方”,而准则不包括此类关联方。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附则中给出的关联交易定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二条进一步细化了关联交易的类型,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财务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和其他交易所认定的事项等计十七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划分了十一项关联交易类型: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担保和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和关键人员薪酬等。

  关于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多少时,上市公司需要披露该关联交易,也就是所谓关联交易披露的“阀值”问题,《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应规定总结于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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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  对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交易金额可以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  上市公司因放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公司的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上市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

  就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关联方的报备、关联交易的提请、审核、批准、对外披露等程序和流程以及公告的内容与格式而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和《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都有相应的原则和明细规定,概括如下:

  (1)内部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可以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2)关联方报备程序:

  ■  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份持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告知公司(如董事会秘书)。

  ■  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将关联方名单报告给董事会和监事会。

  ■  上市公司应及时在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填报和更新关联人名单和关联关系信息。

  (3)重大关联交易内部核决程序

  ■  公司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报独立董事判断和发表意见;

  与此同时,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该关联交易,提出书面意见报董事会审议,并报监事会。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交易应被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  监事会应履行对上述过程的监督责任并在年报中表达意见。

  (3)关联交易的公告及其提交披露的文件

  ■  关联交易披露应提交的文件包括公报文稿、交易协议书或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有关机构批文、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独立董事意见和认可文件、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意见、其他文件。

  ■  公告应包括交易概述、关联方介绍、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交易目的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认可情况和意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历史关联交易情况、控股股东承诺。

  ■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细化了《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有关公告的内容。比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在公告中要求有含交易风险的重要提示;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名称和类别、权属状况、有关资产运营情况,交易标的的财务报表账面值,等等。

  以上仅仅以关联交易管理为例,谈及如何厘清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内部管理要求。

  对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内容与格式、内部管理程序和流程、向交易所和公众披露的方式以及豁免披露的条件和情形等的研究,将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管理系统建设需求梳理的基础,为需求分析报告的高质量完成、后续的系统设计、系统开发和实施、测试和上线等的顺利实施起到了良好开端的作用。

  二、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 国内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 还未上市,便开始造假注水

  2013年初证监会宣布开展对拟上市IPO公司提交材料的抽查活动,证监会前段时间对已经提交上市材料的公司进行了发审会前的抽查,比例为5%。这导致约200家公司撤销材料。所抽查的40家,2家严重造假,10家注水严重,占抽查的30%。

  (2)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屡犯简单错误,令人啼笑皆非

  近两年来,证监会不仅加大了对在审IPO公司上市提交材料的审查力度,开展了对已公布年报的抽样复检工作,而且还加大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的力度。

  2014年证监会抽样审阅了415家上市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有131家存在财务信息披露的简单错误,占抽查公司的31.6%。

  主要简单错误有:报表项目列报不当;报表之间、报表与附注或辅助信息之间矛盾,数字前后不一致或者表述存在差异;简单数据错误和数目计算错误,包括报表串行、正负号出错、数量级和计量单位错误等;年报目录或附注索引序号混乱,年报目录中缺失财务报表章节等。

  (3) 一年半内,因信息披露违规被查处的公司接近100家

  从2013年至2014年7月31日,A股共有25家上市公司因为信息披露问题被行政处罚,43家公司因违规被立案调查,24家公司因违规收到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函。仅仅1年半时间,涉及信息披露违规被查的上市公司计92家。

  (4) 公告“打补丁”之多成为国内资本市场的一朵“奇葩”

  2013年以来,共有1324家上市公司发出过公告更正,总共发出更正2389份,更正次数最多的是*ST超日,一年半的时间已发布了9份更正。值得注意的是,在这2389份更正中,有113份更正属于财务报告的更正。这样频繁的更正,尤其是对财务报告进行更正,反映出国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急待提高。

  (二) 产生问题的原因

  我们应该看到,国内资本市场的监管法规已经相当充分而且在持续的改进,监管的力度也在加强。每年交易所、资本市场学院、上市公司协会都会举办上市公司高管、董事会秘书以及独立董事的培训和考试,为何还是会出现上述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问题?究其原因,无外乎有以下七点:

  (1) 在资本市场获取资源或盈利的巨大利益诱惑,使得一些拟上市或已上市公司高

  管、其控股股东,甚至是证券服务机构,无视法规,铤而走险,弄虚作假。

  (2) 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和长期激励与公司的关键绩效指标挂钩,为获取更高的报

  酬,高管不惜夸大上市公司业绩,从而违背了股东的利益。

  (3)违规成本比较低,使得相关责任人抱着侥幸态度虚报、瞒报。

  (4)相关责任人工作责任感不强、疏忽大意。

  (5)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公司治理环境、内部控制机制薄弱,难以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

  (6)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法规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相关工作人员难以时时记住条规的细节,导致无意间犯错。比如,在公司公布连续第二年亏损的年报当天,该公司股票交易应该停牌,但相关责任人没有记得并向交易所提前申请停牌。

  (7)缺乏整合统一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管理的系统,以人工来校验、检查财务报告的主表附表之间、定期报告的不同部分之间、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之间的数据一致性,难以避免信息披露错误的时有发生。

  三、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管理需求分析

  (一)建立整合统一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管理系统的必要性

  要解决上述信息披露的问题,除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外,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如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的罚金、对投资人的更高赔偿也是重要举措之一。

  然而,人的欲望甚至是贪念不可能根除,工作的精神状态、身体状态因人而异,好的行为方式也未必能持之以恒,错误行为还往往由上级、同事以及其他人的压力而产生。

  因此,建立上市公司整合统一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管理系统可以实现以下目标和任务:

  ■  因此通过内置的责任人权限、拟审核决程序、任务提醒的机制规范和固化相关责任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  通过与ERP的自动化数据集成,符合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法规的数据加工方式,定期报告的不同部分之间、财务主表与附表之间、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之间以及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之间的数据一致性自动化校验,而大幅度提升财务报告和所披露信息的质量,包括真实、可靠、完整、及时、相关和关联性。

  ■  此外,系统提供的可追踪的数据采集和加工痕迹,彷如一盏交通十字路口的“摄像头”,对规范人们信息披露的行为具有震慑作用。

  (三) 整合统一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管理系统的目的和概要功能需求

  (1) 整个系统的目的

  ■  固化权限流程、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  满足监管对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要求,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满足投资者对信息的重大性、相关性、变化性和关联性等的需求

  ■  提供完备的“审计踪迹”和可供检查的信息披露痕迹。

  (2) 系统的概要功能需求

  ■  实现从核算系统的自动化数据采集和质量校验;

  ■  实现合财务并报表及其对应的明细附表、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自动化生成;

  ■  支持战略情报、业务数据收集汇总:提供定期报告中董事会报告、管理层论述和分析以及其他披露所需要的分行业、板块的宏观经济相关数据、行业市场数据、业务数据等的收集、汇总和校验;

  ■  股权投资关系和关联方关系数据的维护;

  ■  关联交易会计数据与业务数据的收集、统计和调节一致;

  ■  交易所规定的关联交易披露“临界值”以及年度关联交易计划分配数的维护;

  ■  重大披露事项的识别、提交、批准、报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报送;

  ■  生成对外信息披露报告,满足监管要求和投资者信息需求。

  四、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管理系统应用架构

  根据前述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管理系统的目的和概要功能需求,我们可以推导出以下的系统应用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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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管理系统具有财务报表合并信息披露数据管理两大核心应用,满足集团和境内外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四大功能要求:

  ■  财务报表合并及其附注生成;

  ■  业务数据汇总;

  ■  关联交易的统计和预警;

  ■  非定期信息披露管理和发布。

  五、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管理系统成功应用案例

  (一) 中信集团情况

  (1) 业务范围

  中信集团的主要业务集中在金融、实业和其它服务业领域。金融业是公司重点发展的业务,其资产约占公司总资产的81%,主要由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等金融机构组成。实业在公司总资产中约占18%,涉及信息产业、基础设施、能源、房地产等行业和领域。

  (2) 财务指标

  截至2010年底,中信公司的总资产为25391亿元;当年净利润为334亿元。位列美国《财富》2011年世界500强204位。拥有2000家子公司。

  (3) 信息披露系统需求

  实现本文第三节“(三)整合统一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管理系统的目的和概要功能需求”所提到的系统概要功能,特别地要解决香港联交所要求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关联交易的披露的高效问题,解决分别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合并报表及其附表的问题。

  (二)系统实施交付情况

  (1)系统实施方:景华天创(北京)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系统上线时间:2014年8月

  (3)技术方案:

  ■  Oracle HFM 合并报表应用+ Bivision增值应用;同时采用Bivision信息披露新产品 ;

  ■  基于Bivision软件完成了数据收集、对账及动态工作底稿等展示,基于HFM完成合并抵销及业务处理;

  ■  信息披露新产品完成关联方关系维护、关联交易持续统计、非定期报告的管理和披露等新功能;

  ■  HFM、Bivision增值应用、信息披露新应用在Bivision 自主平台上得到统一、无缝整合。

  (4)客户价值:

  ■  实现自动化合并抵销;

  ■  实现所有上市披露信息的收集和加工处理;

  ■  打造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统一管理平台,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和可靠性,提高信息质量和披露的实效性、降低合规风险。

  ■  以合并报表、财务报告为抓手,统一集团合并报表及其相关会计政策、优化核算科目及其辅助核算项。

  ■  作为集团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高阶扩展的重要应用,促进共享服务的核算、数据质量检查和预算等核心应用的优化和升级。

  ■  帮助董事会秘书、CFO、CEO和董事长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职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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