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高管建言:四大措施改善治理结构

  如何改善基金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证券时报记者采访了京沪深等多地近20位基金公司总经理及高管层,综合而言,股权激励、股权结构多元化、基金公司上市、完善基金治理成为业内人士较为认同的做法。

  措施一:

  股权激励抛出探路石

  解决和改善基金公司治理问题有多种方法,例如,股权激励、上市、股权分散等,不过,证券时报记者采访多位基金业人士一致认为,股权激励可以拯救中国基金业。“股权激励不一定能够彻底解决基金公司治理问题,但一定是最快、最有效改善这个问题的最优解。”根据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基金法》,基金公司5%以下股权不做审批。这意味着基金公司股权激励可以着手实施。“为什么要有股权?拿总经理来说,没有股权,不是股东,开股东会、董事会的时候,总经理的职责就是把工作报告念一念,没有投票权和决议权,有些总经理甚至不是董事,那么念完报告就可以出去了。对总经理来说,辛苦经营不能参与讨论是非常尴尬的。所以新的基金法也强调,基金公司总经理必须任职董事。”

  措施二:

  可尝试基金公司上市

  “股权激励是解决基金公司治理问题的直接途径,如果股权激励不能实施,再来讨论上市,总经理跟公众一样,可以去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份从而持有,这种做法也是可以的。”一家上海基金公司高管如此表示。

  不过,上市能否解决公司治理问题?这个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国内2000多家上市公司,相当一部分公司都存在公司治理问题,可见上市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

  尽管如此,上市对于基金公司治理仍然有好处。“如果上市,可以有更多股东制约和监督。另外,从信息披露的角度看,基金公司上市后,尽管不会披露总经理和董事长有没有吵架,但针对一个决议,比如成立基金公司子公司,至少可以看到多少人投了赞成票,多少人投了反对票,说明公司内部有不同意见。”

  解决基金公司治理需要利益绑定,股权激励解决了股东、管理层、员工三者的利益一致性,也能一定程度解决股东、基金公司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一致。不过,保护持有人利益还有更具体的做法,广义的基金治理包含了基金公司治理和基金治理,要保证持有人利益,还需要通过基金治理实现利益绑定,例如,发起式基金就是如此,股东、基金公司、员工用自有资金与投资者共同购买股票,最终实现完全的利益绑定。

  措施三:

  股权结构多元化

  随着新基金法的正式实施,基金公司的股权多元化也迎来了新局面,近期,不少基金公司大股东对基金公司的股权进行了增持,以增加持股集中度和控制权。与此同时,随着基金公司的股权向更多的机构放开,公募基金牌照稀缺性已越来越弱,一些基金公司的股权呈现出分散化的趋势。

  北京一家大型基金公司的总经理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此前该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分散,各个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平衡,其结果就是没有一家占据绝对控股权优势的股东,股东对基金公司的运营干预很少,总经理可以放开膀子进行改革。比如该基金公司一些基金经理过去持股集中度或行业集中度较高,业绩波动很大,这位总经理从去年开始就规定,每位基金经理的持股至少应该三成是公司投委会一致决定的行业和股票池,以此避免基金经理个人偏好带来的持股集中度过高的风险。“这项决定根本不用通过董事会,我直接拍板就行了。此外,人员招聘,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制订,也基本上是我自己提出方案,公司高管讨论通过就行了。”但令这位总经理感到忧心的是,最近一家股东通过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成为了绝对的大股东,话语权占据绝对优势,如果未来大股东挟股权优势干预公司具体运营的话,这位总经理恐怕也将不能“说话算数”。

  与股权分散相对应的是,一些基金公司的大股东持股比例不断提升,北京另一家大型基金公司的总经理对此表示,大股东持股集中度增加也不是坏事,如果大股东和总经理能够取得较为一致的意见,比如董事长放手让总经理去干,在信任的基础上展开合作,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就是好事。尤其是银行系基金公司,如果大股东话语权增加,同时又充分放权给经营层,大股东雄厚的银行渠道资源无疑将为基金公司的跨越式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反之,如果大股东不信任经营层,就会出现总经理放不开手脚,甚至被“逼宫”的情形。

  上述这位总经理表示,基金法为基金公司的股权结构多元化打开了空间,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基金公司的市场化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到底股东的持股比例应该集中还是分散,不可一概而论,应当结合基金公司的股东背景、历史渊源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股权结构的多元化,肯定会有助于改善现有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

  措施四:完善基金治理

  推动三方制衡

  有业内专家认为,由于基金行业的信托本质以及“代客理财”资管业务的特殊性,不能抛开基金治理,单纯去谈论基金公司治理,而应该将两者相结合实现基金公司治理和基金治理的有机统一,通过完善基金治理反过来推动基金公司治理,平衡股东、基金公司、持有人三者的利益。

  “改善基金治理将有效提高持有人参与基金治理的程度,从而制衡股东或基金公司任何一方出于自身利益而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反过来推动基金公司治理的完善,而新基金法已经为此打开了空间。”该专家表示。

  据介绍,新基金法为完善基金治理结构,增加了基金组织方式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组织形式选择,例如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对基金活动进行监督,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针对持有人大会召集难,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对于非公募基金,规定可以由部分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

  “当基金持有人能广泛有效地参与到基金治理当中,股东方和基金公司的行为将受到更有效的监督,对于目前基金行业存在的公司股东内斗、股东过多干预经营等一系列公司治理乱象将形成有效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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