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建军案涉案财产执行为何突然启动?

2017年12月27日,在出资购房近八年之后,李玉雯(化名)第一次走进房门。这是三套相邻的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路6号院,总面积560多平方米,被查封多年,目前房价已经达到每平方米15万元人民币。头一天得到消息,有人要进入房屋做清洁,她连夜从山西赶到北京。

房间里有个神秘男子在指挥清洁人员,拒绝透露自己的身份。但李玉雯能猜测得到:他是长治市财政局的。“你是谁?在我的房里干什么?执行异议案件还在复议阶段,你们要明抢吗?!”争执不下,神秘男把李玉雯反锁在房屋里半小时后报警。到底是谁的房子?西城公安分局月坛派出所的两位民警要求双方出示房产证。李玉雯说,我们购买房屋以后,还没办理房产证就被查封了,但有购房合同。神秘男说也有。民警一看,两个购房合同竟然也是一样的,购房的都叫“关建民”。

事后,李玉雯生气地告诉本社记者,“关建民是我丈夫。这三套房子是我家用北坪煤业转让款和其他合法收入购买的,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他们居然拿着我们家的购房合同给警察看!他们拿的是我们给法院的复印件,现在居然拿到北京来蒙事儿了。”

僵持之下,神秘男告诉民警,这三套房子是罚没的黑社会涉案财产,法院有判决,现在已经属于长治市财政局了。民警希望双方都退出房屋,并要求:要执行的话,应等产权明确了由法院的法警过来执行。

此时,时钟已经指向了2017年12月28日凌晨,月坛派出所的民警在这里耗了几个小时,都打起了呵欠。最终,所有人都走出了房间,按照民警的建议,在房门上贴上了封条,任何一方都不允许单方进入。

这三套房,是当年轰动一时的“关氏兄弟涉黑案”中,被查封的十几处房产中的一处。当时被查封的房产,除了关建军、关建民名下的之外,还有他们母亲的房子、在逃未判嫌疑人的房子、案外人的房子……

当年打黑案疑云重重难驱散

李玉雯是关建民的妻子。关建民是关建军的亲弟弟,当年被看作是“关建军黑社会组织”的第二号人物,如今尚在监狱服刑。关建军案曾被称为“山西打黑第一案”,2010年5月6日,山西省公安厅成立“5·6”专案组,所要查办的正是关建军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建军1969年生于河北省正定县,其父关文是军队转业干部,从军队转业到山西阳泉,曾任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副局长。关建军小学入学时迁到阳泉,1984年初中毕业后开始在运输公司工作,1988年从警。2000年,关建军已经是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巡警大队队长。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关建军经商,从事运输行业,后来发展到养狗、贩狗,集聚起一些财富。

关建民是关建军亲弟弟,但兄弟俩因性格爱好迥异,各自成家后联络很少。关建民1986年参加工作,原来是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分局阳泉铁路段职工,工作之余也经营生肉店、汽车摩托车销售配件、废品收购、代销德国进口轴承、与他人合伙经营饭店等,2000年后正式从阳泉铁路段停薪留职出来经商。

2004年以后,煤炭市场好转,而阳泉是山西第三大城市、中国最大的无烟煤生产基地,关建民开始从事煤炭行业,与别人合资经营西锁簧煤矿、北坪煤业。西锁簧煤矿也叫海祥煤业,关建民的合作人不是涉黑人员;北坪煤业是关建民、许建军和陈凌三人合资,陈凌也不是涉黑人员。在这些煤矿的经营生产中,与其他煤矿企业和个人产生了矛盾,矛盾日益累积,发生了一些冲突,这些后来均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

2010年5月12日,关建军在山西阳泉自家卧室内被捕。同日,关建民在上海被捕,后来陆陆续续被抓的有数十人,其中包括关建军儿时的邻居王红玉,还有许建军,都被认定为黑社会组织的“骨干成员”。

2010年12月,山西警方高调召开新闻发布会,展示侦办过程,掀起了一轮报道高潮。但这些报道的内容,许多在关建军案的起诉书中都无迹可寻。如警方新闻稿曾提到收缴了“仿六四钢珠枪七支、猎枪一支”,一位记者拿到起诉书后马上翻查,从头到尾翻查了六七遍,始终没找到这八支枪在起诉书的哪一页被提到。

警方新闻稿称:“1997年到2002年间,关建军、关建民、王红玉及其骨干成员戴海宝、蒋瑞根等在阳泉市开设的赌场就有十余家。”“现查明2005年以来,关建军委托其舅舅范平海在阳泉市南庄百坊仓库等地开设啤酒机、蛋蛋机赌场,月平均非法获利100余万元。由范平海将每日赢利交关建军等人,每年牟取暴利1000多万元。除南庄赌场外,关建军还让其手下在阳泉市南山等地开设3个大型赌场。”给人的感觉是,关建军的巨额财富主要是从赌场经营利润中攫取到的。但到了起诉书中,只是对关建民、王红玉等人的赌博行为有明确的指控,没有提及关建军有何参与行为,也没有提及关建军以何种方式通过赌博之外的途径积累违法犯罪活动所得。新闻稿中称冻结黑社会财产几个亿,都安在了关建军头上。实际上当时查封扣押关建军的财产总值不到千万。警方新闻稿与起诉书之间的巨大差距,让人想起一则寓言,大山临盆,惊天动地,最后生下了一只小耗子。

起诉书称,关建军利用巡警队长身份向多家娱乐场所收费,但列举出来的事实,则只有关建军曾参与成立阳泉市犬业协会,没有提及他参与其他经济实体的成立和运营。关建军从来不否认自己是靠养狗、贩狗发家致富的,这在阳泉也尽人皆知。他参与成立犬业协会,似乎也顺理成章。很难说,他从中巧取豪夺了什么财富,因为他本身就在长年养狗、贩狗。

围绕本案,曾有两次专家论证。在一审宣判前,中国知名的刑法、刑诉法法学家陈光中、陈兴良、樊崇义、张泗汉、王敏远、阮齐林、卢建平等人对关建军黑社会组织案进行过专家论证,认为起诉书指控关建军涉嫌的除前述敛财活动的其他犯罪行为,多是个人孤立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具有“有组织”的特征。甚至是个人孤立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性质,不应当据此认定被告人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

一审宣判后,刑法学家赵秉志等人也对一审判决进行了论证。认为:1.关建军、关建民的行为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任何特征,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一审判决对关建军、关建民所涉个罪的处理存在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和适用法律不当问题。3.对诉讼过程中刑讯逼供形成的口供、证人证言等非法言词证据应当在查证核实后予以排除。4.对财产中属于被告人亲属的合法财产,司法机关应在查明后予以保护。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本社记者,当年审理此案时,时任山西省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金道铭多次干预,针对一些不同意见,金道铭曾在开会时表示:“我就不信共产党的天下还定不了一个关建军的罪。”据称,关建民等人持有的北坪矿业,曾被金道铭看中,在有人来找他们想让他们转让这处煤矿时,关建民等人不肯转让,由此埋下祸根。

五年后突然启动的执行

2012年4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关建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关建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已扣押、冻结、查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其他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这一判决对“违法所得”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界定,但扣押的大量现金被实际没收,不过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暂未执行。

此后,关建军、关建民等人一直在监狱服刑,其家属、亲友则从没停止申诉,他们一直坚称关建军等人根本不是什么黑社会。2014年2月底,金道铭落马,让他们很是兴奋了一阵,但这并没有使申诉有什么起色。

到了2017年7月,关建军、关建民等所有同案人甚至一些案外人在北京、山西等地几十处房产的房门上,突然出现了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告,要求房主搬离。对此,被执行人关建军、关建军财产共有人,关建民、关建民的合法财产共有人,案外人田某等,向长治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他们认为:

第一,涉案财产未作界定,不具备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六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但是,本案生效判决只有一句:“对已扣押、冻结、查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其他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没有明确侦查阶段就已经扣押冻结查封的财产中,哪些是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所得,哪些是他们的合法财产,哪些是案外人合法财产。

第二,法院在执行案外人合法财产。法院《公告》责令田某迁出房屋。但田某与本案无任何关联,且该房屋是她个人合法财产。

第三,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甄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规定,要“依法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法院要求关建军腾退房屋,却不考虑其中有关建军前妻、儿子共有财产份额;要求关建民腾退房屋,却无视其中有其妻子李玉雯、儿子的合法份额……

第四,执行程序违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应当就涉案房产作出相应执行裁定书,再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最后采取执行措施。法院从未作出执行裁定法律文书,也未向申请人下发执行通知,而是直接送达执行《公告》,限期强制迁出涉案房屋,系执行程序严重违法。

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2017年8月23日,长治中院向当事人送达了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6日的〔2016〕晋04执167号系列裁定书。对此,被执行人又重新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晋04执167号系列裁定书,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罗列很多被执行人,其中有判决书上载明的被告人,但也有不少判决书上没有的案外人,为什么这些案外人的财产也要被执行,这份裁定书没写;第二部分就是罗列了“在侦查阶段已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其中也包括不少案外人的侦查阶段被查封的财产;第三部分就是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裁定将所有侦查阶段已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全部没收。

在当年关建军案的生效判决书中,对财产的处置仅仅判决了“对已扣押、冻结、查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其他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这么一句话,没有明确哪些是“违法所得”,而在2017年的这份执行裁定书中,所有侦查阶段已查封的财产,不管是被告人的还是案外人的,不需要甄别鉴定哪些是违法所得哪些不是,统统都被看作涉黑财产,统统都予以没收。侦查阶段查封的财产就等于黑社会违法所得,这就是这份裁定书的逻辑,但即使是这样的逻辑成立,是否也应该在当年的刑事判决书中载明,而不是由执行裁定书来进行司法判断呢?

到底这些财产中哪些是违法所得哪些不是,哪些是被告人的财产,哪些是案外人的财产,其实是颇为复杂的问题。

比如以关建军名义签订购买合同所涉及的房产,是否就是关建军个人的?是不是违法所得?是否有他人的共有份额?而案外人田某是关建军的女友,2009年年底在北京朝阳区雅成二里×号院买下一处房价为595万元的房产,她本人筹集150万元,向许建军借了445万元,现在产权登记人为田某。田某买下房子后,支付装修费60多万元,缴纳了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田某对该房产有完整的所有权,她向许建军借款445万元,而许建军至今在逃,未经审判,难以被确定有罪。即使确定了许建军有罪,田某是向他借款,属于债权,不能等同于物权。

关建民与李玉雯1993年11月结婚,关建民有很多合法经营收入,李玉雯除了工资也有很多经营收益,涉案四套房产均是夫妻共同财产。她的合法财产为什么长治中院一纸裁定就可以执行?

面对长治中院后补的执行裁定,被执行人补充了执行异议申请。除坚持之前的主张外,补充认为:

第一,《执行裁定书》随意创设实体判决内容,违法。《执行裁定书》成了对涉案财产实体处分的判决。法院随意创设实体判决的内容,没有律师代理,没有公开审判,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区分合法收入与违法所得,也没有区分被执行人财产和案外人财产,将侦查期间扣押的财产未经实体审判直接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剥夺了财产所有权人的出庭权、辩论权、聘请律师权、证据收集提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

更为荒唐的是,案外人王某的车,原审裁判已经解除扣押、归还本人了,这次又出现在了长治中院的执行裁定中。

第二,原刑事裁判主文既未详细列明,也未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根本未确定违法所得的具体执行范围,无法执行。

第三,执行法院7月14日先张贴执行公告,8月23日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程序严重违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应当就涉案房产先作出执行裁定书,再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然后张贴执行公告,最后才采取执行措施。

此后,长治中院有关法官在接待代理律师时多次表示,他们也是第一次做刑事执行,没有经验,会认真听取律师意见,慎重考虑。但2017年9月初,长治中院径行作出16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韩某等人的执行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18日向山西省高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提出执行异议审查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举行听证,执行异议审查程序违法。2017年10月20日,山西省高院组织复议申请人、代理律师谈话。结束后,法官询问:是否知道长治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本案件协调会……

此案的被执行人透露,法院在判决生效五年之后启动执行的真正原因,是因为长治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用房租借时间已到,政府不愿继续租房,如果将这些房产执行回来,就可以用作驻京办的住房。长治市政府、政法委组织多次协调会,专门研讨此案问题,政府的表态是:先执行回来,将来翻案了再还回去。

得知长治市政府对此案定了调子后,代理律师非常担忧。随即向长治市人民政府几位市长发送了《关于关建军等人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情况的紧急反映》函,请长治市人民政府慎重、依法对待该案。

2017年10月,本社记者来到长治市中级法院,试图就此案采访中院执行局法官,但法院明确予以拒绝,并说,此案现在已经在山西省高院复议,建议记者去山西省高院采访。记者来到长治市委宣传部,希望采访长治市财政局,长治市委宣传部也没有予以安排。

专家说法:关建军案执行问题多多

2017年11月23日,一些学者在北京召开了围绕关建军案财产执行展开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规范与改革研讨会,与会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指出,当年的判决书,没收违法所得财产范围、数量等不明确,判决也没有针对侦查阶段所扣押、冻结、查封的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作出任何判断,目前也没有看到执行机构向审判庭征求意见,由审判庭进行补充裁定,不具可执行性。法院需要对共有财产进行识别后进行相应的分割,应当听证、公告在先,执行裁定在后,现程序违法性显而易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认为,对于打黑案件中的涉黑财产要认真审查涉案财产的来源和取得方式,涉黑财产必须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违规性,必须与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当作涉黑财产。甄别涉黑财产要坚持“疑黑从白”的原则,注意保护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财产,不能把涉黑人员的配偶、亲属的合法财产也当作涉黑财产进行不妥当的处置。同时,处置涉黑财产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从完善司法体制的角度来看,要改变以控制犯罪、打击犯罪为中心的诉讼理念,要解决以流水作业为中心的诉讼格局,改变以官方掌控为中心的办案方式,才能最终解决涉案财产的依法处置问题。处置财产时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要确保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和救济机会,否则有损当地政府和法院形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教授指出,被执行财产必须有三个甄别:个人财产的合法与非法,个人财产与法人财产的区分,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更不要说案外人的财产了。

华北电力大学教授王学棉认为,长治中院还有一个明显的错误,判决涉及的许建军已经逃匿,本案应当启动专门的没收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纪格非认为,刑事涉案财物的执行问题,令人震惊,关建军案很有代表性。本案执行依据不明确,执行机关的裁定中合法与非法的区分,非常薄弱,不堪一击。执行裁定罗列了很多被执行人,怎么列上去的?民事判决书能看到谁是被执行人,刑事案件里被执行人是谁?怎么列?难道根据扣押清单列?这样列,导致执行主体其实是由执行机关确定的,根本不是法院按照正当的审判程序确定的。列被执行人时应该意识到其中有很多案外人,不是被告人、被害人,对于这些人的权利保护应该有民事诉讼法的思维,必须给予正当保护程序。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被告,为什么移送执行程序的人不能成为被告?如果成为被告,以后执行财产时就会更谨慎,进而还涉及国家赔偿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指出,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原判决也没有判清楚,但原判决要改是很困难的。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表示,本案最明显的问题是缺乏执行根据。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载明:“对已扣押、冻结、查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成员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只有违法所得,才能没收;合法收入,不应没收。原刑事裁判主文未确定涉案财产是违法所得,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应推定为合法财产。但执行裁定书偷换概念,把侦查阶段查封的财产偷换概念为违法所得,逻辑跳跃,得出凡是侦查阶段扣押、查封的财产全部是违法所得的结论,闻所未闻。

在山西省高院对此案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还没有答复的时候,在涉案房产还没有完成执行过户到长治市财政局的情况下,2017年12月27日深夜,神秘男拿到了关建民、李玉雯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路6号院房产的房门钥匙,已经可以自由出入,这让李玉雯的心悬到了嗓子眼儿……

这个年,她还能过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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