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公司“大导演”APP被指侵权 遭索赔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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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为华为公司推出的手机软件“大导演”侵犯了自家的商标专用权,北京睿智高远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智高远公司)将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终端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技术公司)、奇鸟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鸟软件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3被告停止侵权,华为终端、华为技术两公司道歉并共同赔偿其1000万元。

  睿智高远公司称,20017月该公司核准注册了“大导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商标有效期至20226月。

  然而,公司发现,华为终端公司开发的一款软件产品,名称标识与“大导演”商标完全相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同时,该公司还利用“华为市场”等手机应用平台、搜索引擎等诸多渠道,宣传推广其开发的“大导演”软件,下载数量至少已达几十万次。

  而华为技术公司则擅自将华为终端公司开发的“大导演”软件产品安装在其生产的P8手机上,并在2015年华为P8手机全国新品发布会上,突出宣传该款手机自带的“大导演”软件,通过新闻发布会、网站公开介绍等方式,对该软件进行大量宣传报道,传播范围广、影响恶劣。

  同时,奇鸟软件公司在其经营的“thinksaas”手机应用网站上,提供华为终端公司“大导演”软件的下载服务。

  睿智高远公司认为,华为终端公司和华为技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奇鸟软件公司为侵权软件提供下载服务,客观上帮助了侵权软件的扩散推广,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应共同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睿智高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华为终端公司、华为技术公司、奇鸟软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华为终端公司、华为技术公司声明道歉以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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