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问题待解
中国董事局网资讯:尽管业内人士看到了股权激励“破冰”的希望,但也有人冷静地表示,股权激励不是包治基金业所有痼疾的万能药。股权激励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基金公司管理人的归属感,稳定基金公司核心团队,但并不能完全解决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一位资深总经理曾振聋发聩地表示:“如果公司治理问题不解决,未来基金业就会像冰棍一样化掉!”
在2004年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这造成了基金公司以金融资本为核心,股东对于基金公司的日常经营拥有很强的话语权。
这一制度框架虽然保证了初创期的基金业运行相对合规稳健,但也客观上导致基金公司“股东至上”,经营独立性受到股东影响,专业人才积极性和归属感难以得到保证。
所有权属于股东,基金公司的管理人势必要为股东利益服务。由于基金公司股东的利益诉求为获取主要以基金管理费为基础的利润,往往每年都会对基金公司提出管理规模、利润乃至排名的硬性指标。
这就造成很多基金公司盲目追求管理规模的最大化,从而满足股东对于利润的要求。南方一家基金公司的总经理就表示,“如果公司是我的,我不会为了冲规模给银行高额尾佣或者去找帮忙资金”。另一方面,部分基金公司股东直接干预公司经营,有的基金公司甚至形成“董事长派”和“总经理派”,内斗频繁,最终恶化到年度预算都未能获得董事会批准的地步。
更重要的是,股东话语权过强有时还会导致基金公司忽略持有人利益,扭曲基金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尽的责任。持有人的利益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股东追求的则是主要以管理费为基础的利润,两者并不始终统一。由于持有人缺乏直接影响基金公司管理人的手段,基金公司在两者出现矛盾时,往往以股东利益为先,牺牲持有人利益。
基金业元老、原华夏基金总经理范勇宏在他的《基金长青》一书中就表示,“美国基金业的实践证明,股权相对分散、充分保持独立性的基金公司治理模式具有强大的竞争力,是全球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方向。中国15 年的基金发展历程也证明,股权相对分散、经营保持相对独立的基金公司发展得较好,一股独大的基金公司发展得相对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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