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宣布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3月1日起无偿使用
2月24日,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苏州市政府决定自3月1日起,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无偿使用。
据悉,苏州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实施过程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6年3月1日前,市区4303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截止日期以前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时缴纳。
第二阶段,2016年3月1日起,市区所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已缴纳2016年3月1日以后期间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时退还,经营权期限保持不变。
此前,苏州市部分出租汽车已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包括市区的500辆电调专用出租车,以及苏州下辖县级市常熟、太仓、张家港和昆山等地的出租车。因此,自3月1日起,苏州市全境共9018辆出租汽车经营权将全部无偿使用。
苏州市交通局称,该局正在制定已预收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退还操作细则。下一步,该局将指导市公共客运交通协会组织出租汽车企业做好经营权无偿使用后出租汽车租赁承包费用同步调整工作。
据新华社报道,苏州市交通局客管部门表示,本次调整共预计退还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约4000万元。苏州客运管理部门要求经营公司将让利体现到每个司机身上,具体为在原本“份子钱”基础上每月减少1000元/车,挂靠公司、个人的,由实际经营者和司机自行协商。
传统的出租汽车经营模式正在受到挑战。一方面,快速发展的网约专车不断蚕食出租汽车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交通主管部门也表示要继续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2015年10月10日,交通部对外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新增出租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针对饱受诟病的出租汽车“份子钱”问题,《指导意见》指出,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2015年5月7日,浙江省义乌市决定不再管控出租车数量,并逐步取消营运权有偿使用费。
2015年8月15日起,广州市对出租汽车承包经营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承包双方应以自愿为原则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2015年10月8日起,上海市试水以服务费取代“份子钱”或挂靠费的出租车管理模式。
2015年12月2日,杭州出台出租车改革方案,停止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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