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董秘不如强化董事制衡
董秘从职责上来讲,一方面是事务性的工作,比如组织董事会、与投资者沟通、跟交易所联络、执行董事会决议等等,这部分我相信大多数董秘都履行得不错,也无需太多评价。另一方面是履行信息披露,这一职责对董秘工作有一定的独立性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背公司章程的情况,应提醒监事注意;如果还得不到解决,应将这些异常情况要上报交易所。当然,因为董秘并不具有表决权,其独立性不能与独立董事相提并论。
董秘的独立性不足,与公司治理结构及治理环境等状况密切相关。
在股权结构存在一股独大或者董事长具有绝对话事权的情况下,不仅董秘没有独立性,甚至独立董事也无独立性可言。即便董秘提醒监事注意,监事也极可能无所作为。这一制衡设计本身可能就是失灵的。无论是提醒监事还是上报交易所,这其中董秘个人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因此通常极难做到。除非是不想干了,他(她)才会说出“一些”事情。否则哪个董秘会去违背董事长、大股东乃至整个董事会的意见去提醒监事、甚至去上报交易所?这都不现实。
总体来看,中国的上市企业中并不存在完全符合治理标准的董事会运作,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这其中既有根源于文化中的因素,也有股权结构的问题,还有董事长兼掌行政领导权的问题。董事长本人往往是“一股独大”的代表;又由于国内治理文化、官场文化的影响,实际上使人们没有把董事长当成是和所有董事具有相同权力的职位,不仅仅是董事会议的主持人,而是当成了行政职位;而且很可能在公司实际的运作中,董事长本人也是最高领导。种种因素混在一起,难以保证董事会的规范运作。
我们注意到,证监会郭主席近期也在强调改善信息披露质量。从投资者的角度而言,如果投资拟上市公司,我们肯定会很关注治理结构,特别是信息披露有没有问题。因为我们所了解到的信息全部来自公司董事会的披露。信息披露及时有效、合理合格,对外部投资者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但郭主席讲的问题只是一个方面。很多更重要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例如独立董事能否保证独立性。如果连有表决权的董事都无法做到独立,又如何要求在董事会议事过程中没有表决权、属于公司内部员工的董秘维持独立,从而解决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实际上,董秘和监事这两个职位在国内最初做董事会制度设计之时,都是被忽略的次要角色,只是一个称谓而已,有名无实,不可能对这两个角色寄予太大期望。按道理来讲,监事是应该发挥作用的,但实际的董事会运作中,监事、董秘并不是重要的角色。因此,首先应该解决董事层面的制衡问题,而监事和董秘只是做补充的监督。
董事会议事过程中,一方面由普通董事代表相对大股东(机构和个人)的权益,另一方面由独立董事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化,相对应的股权代表在议事过程中通过投票权来平衡,保证相应的权利,如果小股东的权益可能被侵犯,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提出异议或意见。通过这样的博弈,应该所有问题都能迎刃而解。所以在董事会中有两种力量来确保所有相关投资者的权利,这才是最重要的设计。现实情况是,有话语权的董事(往往就是董事长)聘请“自己人”担任独立董事,由公司支付董事酬金,这样的独立董事很难将自己摆在监督公司的立场上,难以形成有效制衡。监事和董秘的职责和作用都是有限的,监事对整个公司的运作起到内部监察、监督的作用,并不是要向所有股东承担多大的责任和义务;董秘更是如此。
作者介绍:
郑磊:战略与资本市场资深专家,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荷兰MAASTRICHT管理学院M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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