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唐斌:董秘职责的新定位

   感谢专家评委和社会公众的认可,感谢组委会富有创意的组织。“最具创新力董秘奖”的设置是很有价值的,抓住了董秘这一职位的时代要求。中国改革开放已历经30年,股份制试点也已有20年的历程,而董秘制度的正式形成还只是近十年的事情。我们知道,近十年间中国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机制逐步成熟规范,公司治理理念和水平有了长足进步,反映在董秘这一职位上,就是董秘的职责发生了很大变化。这需要我们重新审视董秘的职责和地位,也需要董秘始终保持创新精神,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在董秘制度形成之初,很多公司的董秘只是公司这一块业务的具体经办人。随着经济运行机制的转变,尤其是证券市场规范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董秘在公司运营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地位也逐渐凸显。在公司组织架构内,董秘既要承担公司内部协调人角色,负责协调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执行和监督,又要承担公司与社会各界的“指定联系人”角色,负责与公司利益相关者沟通。具体来说,首先,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日常主要是以交办和听取决议执行情况来运作的,这要求董秘具体协调相关部门执行并反馈执行情况。第二,好的议案的形成,既要靠董事会的审议决策,同时也需要董秘的积极参与。董秘要根据一定时期的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主管部门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高效地协调管理层各部门去具体论证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在这个过程中,董秘就起到了具体召集人和协调人的角色。第三,现代公司治理已经走向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阶段,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的重要性日益提升。董秘需要协调的利益各方已不再限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公司内部各部门,还包括公司外部的政府监管部门、广大投资者、新闻媒体、非政府组织等,而妥善地处理好这些关系是保证公司持续稳健运营的重要基础。

  在组织设计上,我们知道,结构往往决定功能。董秘能否有效履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董秘在公司架构体系中的位置。交易所要求董秘应是董事、副总等高级管理人员,实际上反映了投资者的需要,尤其是他们了解公司信息并作出投资决策的需要。因此,如果董秘不在公司治理中享有相应职位,则很难做到责、权、利对等,既不利于充分知情和有效协助董事工作,也不利于跟公司内部各部门、公司外部的各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有效沟通协调,这自然不利于董秘充分履行职责。从现实来看,目前,多数上市公司已经落实了交易所的这个指导精神,总体上看,这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的效果是很明显的。因此,我认为媒体既应该强调董秘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应该呼吁给予董秘合适的履职环境,赋予与他的职责相对等的权力和履职条件。这不仅是公司运作的需要,也是广大投资者等社会公众的需要。

  “最具创新力董秘奖”这一奖项既是对我个人的肯定和鼓励,更是对兴业银行公司治理和我所带领的团队的肯定。在兴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公司治理及董事会相关会议筹办、年报及其他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本融资和股本投资。工作覆盖范围较大,这对我们既是挑战,也是个激励,要求我们学习所有的银行业务。作为董秘,这些年来,与我的同事们一起在落实公司治理,在股本融资、股权投资、资本补充工具创新等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果。我很庆幸,兴业银行有很好的董事会、董事长、治理理念,让我们去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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